同工在協助市民申請及處理綜援相關求助時,往往遇到不少需要澄清的地方。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於2017年11月9日舉辦了「社會福利署講解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執行事項交流會」,社會福利署代表在會議中解答同工提出的常見問題。經署方同意,社聯記錄及上載了交流會的討論重點和補充資料,以協助同工處理相關綜援求助,歡迎同工按此下載全文。以下部分輯錄了同工較常見的問題及署方的回覆:
範疇一:綜援申請及資格
1. 如小孩需要申領綜援但在港沒有監護人,社署會怎樣處理?如該小孩由另一領取綜援人士為監護人,而該綜援住戶並不照顧小孩,小孩的部份津貼(如上網津貼)可否與該家庭的津貼分開計算?
如兒童的父母為非香港居民,而又未能親自照顧在港出生和居住的子女,父母應該作出妥善的安排,包括委任合適的照顧者,以照顧兒童在生理、心理和情緒上的發展需要。倘若父母把子女交託予在港的親友照顧,他們必須確保親友能肩負起全面照顧和經濟上支援兒童的責任。如親友的家庭有經濟困難而需要申請綜援,親友可以家庭為單位(包括該兒童)提出申請,社署會以家庭為單位審核計算及發放綜援金。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有關兒童在香港沒有合適的親友照顧等,社署會酌情考慮容許兒童獨立申請綜援。如有需要,社署會考慮以社署轄下服務單位的社工擔任受委人,並以社署署長法團戶口為有關兒童管理綜援金。
2. 長者如於短期內被親屬將其銀行存款取出,使長者未能通過審查而無法申領綜援,保障部能否酌情處理?
為確保社會資源的公平運用,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通過資產及入息審查,才能符合資格申領綜援。任何申請人在短期內將其銀行存款取出,均會作為其資產計算。如申請人向本署提供合理解釋及証明,本署須獨立審核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作出考慮能否酌情處理。為確保社會資源的公平運用,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通過資產及入息審查,才能符合資格申領綜援。任何申請人在短期內將其銀行存款取出,均會作為其資產計算。如申請人向本署提供合理解釋及証明,本署須獨立審核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作出考慮能否酌情處理。
3. 有些長者曾在鄉下起樓供家人居住,該物業會否當作資產計算?
有綜援的受助人及其合資格的同住家人,凡他們所擁有的非自住物業均須納入資產計算,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資產審查以領取綜援金。
4. 現時社署在什麼情況下,會酌情容許受助人以個人為單位(非以家庭為單位)獨立申請綜援?
現時綜援制度是以整個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若有特殊情況要求以個人為單位獨立申請綜援,辦事處會轉介申請個案至社署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了解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例如綜援申請人與家人的關係及經濟聯繫等),社署會按社工的調查報告,就個別特殊情況作出考慮。
5. 申請綜援過程中,何種情況下可豁免出售自住物業,保留作自住之用?
自住物業的處理和計算方法如下:如家庭中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全數豁免計算。如家庭中有 50 歲以下的健全成人,而同時又沒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該家庭的自住物業會在 12 個月的寬限期過後納入資產審查。對於有年幼子女的單親人士,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延長寬限期,讓這些有年幼子女的單親人士,可繼續領取援助金而無需出售他們的自住物業,但該家庭必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 家庭中最年幼的子女未滿 15 歲以及家庭的資產總值,包括自住物業的淨值,不足以讓這個家庭按綜援標準維持 10 年的生活。
(2) 當這些擁有自住物業的單親家庭最年幼的子女滿 15 歲時,該自住物業便會納入資產計算。
範疇二:綜援金額及津貼
6. 綜援受助人若需申請平安鐘或平安服務津助,有何申請資格及流程?
緊急召援系統服務費是為單身或與家人同住但乏人妥善照顧(例如其他家庭成員為病患者或屬殘疾人士)的65歲或以上的受助人而設的其中一項特別津貼,並為年齡介乎60至64歲經公共醫療機構醫生證實傷殘程度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所患病症有可能對生命構成威脅而需要他人即時援助的受助人,可向社署申請是項特別津貼以支付緊急召援系統的服務費用。合資格是項特別津貼人士可領取最多一次過2,500元的安裝費,或最多每月100元的服務月費。
符合以上資格的受助人,需要在使用該服務前先向辦事處查詢,以確保受助人符合申領資格。如受助人因行動不便,社署職員可安排家訪,以協助辦理申領特別津貼的手續。
7. 殘疾的綜援受助人申領部分津貼時需要醫療證明,有個案十年前已取得相關證明,證明適合使用電動輪椅,現時能否以該證明申領津貼購買輪椅,還是需要再次取得證明?
根據現行綜援計劃的規定,經醫生評估為殘疾或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如獲公立醫院或診所醫生或公立醫院/社署轄下/獲社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轄下的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義肢矯形師的推薦,便可就其所需及被推薦的康復設備及非經常使用的醫療及外科用品的費用,申領特別津貼下之醫療及康復津貼,以支付購買有關用具或維修服務所需的費用。如涉及更換或維修較早前已獲批津貼購買之用品,受助人須提交上述認可的醫療人員的推薦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8. 同工觀察到在申領部分醫療及康復津貼時,若開支較高,社署會進行覆檢,社署是否有準則在開支超出某個特定金額時則需覆檢?
為確保善用公帑,綜援受助人須按照認可醫療人員的推薦書上的建議,向指定或其他供應商或服務機構,購買切合其實際基本醫療及復康所需的用品型號,才會獲得辦事處考慮批發特別津貼。
如涉及一些特殊項目或異常昂貴物品,受助人須提交認可的醫療人員的推薦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辦事處職員必須確保轉介機構已提供足夠或充分理由,並盡可能就同一產品提供一項以上的報價以供參考及批核以售價較低之用品型號或維修服務。如有需要,辦事處職員會直接向轉介機構作出查詢,及/或向本署有關的服務科或醫院管理局尋求意見,以協助辦事處考慮及審核其申請。
9. 什麼時候特別護理費津貼可資助受助人聘請兩名外傭?
如綜援受助人經公共醫療機構醫生證明為需要經常護理,並經社署社工了解受助人的情況及其家庭的支援後,如獲推薦受助人可獲發「特別護理費津貼」,以支付他們在家中使用特別護理服務必須的費用,包括聘請照顧者必須的實際開支。
10. 現時領取贍養費的家庭,需要在援助金內全額扣除贍養費金額,但當配偶停止發放贍養費,社署將如何處理停止扣減綜援金的安排?
在計算綜援受助人可領取的綜援金額時,社署會先評估他們的認可需要,若申請人有可評估收入(包括贍養費),便會作適當扣減。如受助人已提供的資料(例如有否收到贍養費或所收到的贍養費款項)有任何改變,便須向社署申報。在受助人未能成功追討贍養費之前,社署不會因應有關贍養費而扣減其可獲的綜援金額或停止發放綜援。然而,受助人須向社署表明有意追討贍養費。在受助人成功追討贍養費後,社署會與他們商討,以按個別情況適當處理是否會調整其綜援金額的問題。
11. 如街坊申請了「及時雨基金」或其他基金,處理社署未能提供的搬遷費用應急,請問是否要向社署申報,及會否扣減綜援?如有扣減會是怎樣計算?
如受助人從其他途徑獲得任何資助,應立即向辦事處申報,以免影響其應得的援助金額。個別特別津貼金額只發放予合資格的綜援受助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辦事處職員查詢。
12. 若綜援受助人居住的單位為工廈單位或僭建單位,現時社署有沒有指引哪類型/情況下的單位不可批出租金津貼?
對於居住於僭建單位的綜援住戶,社署一般會以勸喻方式建議綜援住戶遷出。
若綜援住戶住在工廈,因工廈不適合作住宅用途,屬不適合居所,為居於有關單位的綜援受助人的安全着想,故會勸喻他們盡快遷離有潛在危險的單位。社署會為有關受助人提供適切經濟援助,包括在有需要時轉介受助人到相關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以便為他們提供適切的協助。然而,所有受助人均需提供住屋開支證明(如租單、租約、收據、轉帳證明等)以申領租金津貼。
13. 有個案由於房東知悉租戶是綜援家庭或雙非家庭,而拒絕在租約上填寫受助人的名字。這變相令個案無法領取綜援中租金津貼的部份。社署職員能不能以其他方式證明受助人住在其單位以向受助人發放租金津貼?
租金津貼是按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受助人可獲發的租金津貼金額為實際繳付的租金或按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人數可得的租金津貼最高金額,兩者以金額較少者為準。然而,所有受助人均須提供住屋開支證明(如租單、租約、收據、轉帳證明等)以申領租金津貼。
範疇三:進修、工作及收入
14. 綜援受助人的工作收入會在什麼時候在援助金中扣減?
在一般情況下,若綜援受助人首月開始工作,第二個月開始出糧,並已向辦事處提交資料,有關的工作入息會在第三個月開始發放的綜援金中作出適當的調整。
範疇四:內部程序
15. 如綜援受助人離世,而尚有於生前購買的服務支出未向社署申領,可依循什麼途徑向社署申領金額?
如已故綜援受助人在身故前已獲證實符合資格領取援助金,但有關金額仍未發放,社署可補發有關款項但須撥入已故受助人的遺產內。如要申請領取該筆款項,有關人士須事先向辦事處提出,並申請承辦已故受助人的遺產。合資格的遺產承辦人必須向辦事處提交有效的遺產承辦書及相關單據正本,本署在確認其資格及合格領取的款項後,才可申請補發有關款項。
16. 現時保障部就同工及申請人查詢,會否在指定限期內回覆?社署能否接受電郵聯絡,而不單靠傳真或電話方式溝通?
社署經常提醒前線員工應盡快回覆電話留言,以及清理留言信箱,有需要時盡快以書面回覆。社署一般會在約十日內作簡單回覆,但實際回覆時間需視乎問題的複雜性而定。
17. 曾收過社會保障部同工轉介綜援受助人到本機構申領短期食物援助服務,保障部有沒有內部指引指明哪些綜援受助人可同時使用短期食物援助服務?
綜援計劃為受助人提供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包括食物等開支,一般市民不能同時領取綜援及食物援助。然而,受助人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以致迫切需要短期食物援助,社署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